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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乡县人民政府将进一步规范整顿辣椒交易

发布日期:2017-11-18   浏览次数:188
核心提示: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,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,提升我县辣椒之乡知名度,打造鲁西南辣椒生产和交易中心,促进全县辣椒产业健康发展
 
    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,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,提升我县“辣椒之乡”知名度,打造鲁西南辣椒生产和交易中心,促进全县辣椒产业健康发展,根据国务院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和《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经研究,决定进一步对全县辣椒交易市场进行规范整顿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     一、进一步推进辣椒交易划行归市,加大市场监管,促进公平交易,维护群众利益,辣椒购销交易一律进入专业市场进行。金乡县辣椒专业市场设在金乡大蒜辣椒国际交易市场(原山禄市场)院内。
     二、继续清理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辣椒交易市场,取缔范围包括:全县范围内国道、省道、县道路两侧及绿地、公共用地等区域内的辣椒交易摊点;其他未经批准设立的辣椒交易摊点。
     三、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作为农产品晾晒和交易场地。严禁在路沿两侧设摊进行购销活动。
     四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凡在以上路域及场地擅自摆摊设点从事贸易活动的购销商,应立即停止交易行为,按要求进入指定市场进行交易活动。
     五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各镇街要切实做好辖区内辣椒交易规范入市工作,加强对经营户的宣传引导,统一到指定的专业市场进行交易。
     六、公安、工商、行政执法、交通、质监、商贸物流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,认真履行职责,实施统一行动、联合执法,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继续违规经营、违规停车的,经劝阻不配合的要加大治理力度,依法强制取缔,并从严从重予以处罚。 
     七、各经营户和有关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城乡管理相关规定,积极主动配合整治工作。对不服从管理,拒绝、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 
    特此通告。
 金乡县人民政府   2017年11月16日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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